11月18日,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份蓋章聲明再次確認,1995年11月10日其法定代表人參與簽署的有效期為50年的《協(xié)議書》(簡稱紅牛50年協(xié)議書)真實、合法、有效。
2018年9月6日,深圳中浩曾出具確認函表示,1995年11月10日,深圳中浩由時任法定代表人李若明,與中國食品工業(yè)總公司、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即現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泰國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共同簽署了一份《協(xié)議書》(即50年《協(xié)議書》),并確認了該《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
2022年2月17日,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遵守紅牛50年協(xié)議,確認:從未同意或許可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其他公司生產、銷售或授權委托其他公司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
深圳中浩確認紅牛50年協(xié)議書真實性。
深圳中浩聲明全文如下:
近日,我司關注到部分個人自媒體賬號稱我司發(fā)布了《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北京紅牛、天絲公司合同糾紛案的聲明》,對此我司嚴正聲明如下:
1、我司沒有發(fā)布過《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北京紅牛、天絲公司合同糾紛案的聲明》,網絡傳播的內容均為個人自媒體賬號發(fā)布的截圖,純屬別有用心之人以自媒體賬號盜用我司名義的違法行為。部分截圖上顯示的我司印章圖樣上帶有一串數字,顯然該印章圖樣不是我司公章,而只是電子公章,目前我司已對前任法定代表人申領的電子印章予以作廢處理。我司對前述違法盜用我司名義及電子印章的行為保留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2、關于我司于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有效期為50年的《協(xié)議書》(簡稱《50年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是我司當時法定代表人李若明先生代表我司簽署(見附件一),該協(xié)議真實、合法、有效。該協(xié)議是各方關于紅牛飲料經營權的約定,與我司是否為該公司股東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三十年來,我司自始一直在遵守該協(xié)議約定從未生產紅牛飲料,并且我司從未同意泰國天絲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系列產品。為澄明事實真相,現將保存在我司的當時簽約的照片及底片附后(見附件二)。
3、我司是《50年協(xié)議書》的簽約方,承擔該協(xié)議義務的同時也享有該協(xié)議權利。別有用心之人打著我司旗號聲明放棄我司依合同享有的合法權利,嚴重損害我司權益,同時也損害我司全體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利益,相關責任人應賠償由此給我司、我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中國青年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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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遵守紅牛50年協(xié)議,確認:從未同意或許可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其他公司生產、銷售或授權委托其他公司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
深圳中浩確認紅牛50年協(xié)議書真實性。
深圳中浩出示的紅牛50年協(xié)議書簽約現場圖片。
在中國紅牛1995年籌建和創(chuàng)立初期,深圳中浩分別于1995年6月14日、1996年1月4日、1996年1月13日,經過三次簽署協(xié)議,將浙江金華斗牛圖案的注冊商標第32類“果汁”類使用的商標所有權購買成功,最后投入到合資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成為合資公司中方股東。深圳中浩聲明全文如下:
近日,我司關注到部分個人自媒體賬號稱我司發(fā)布了《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北京紅牛、天絲公司合同糾紛案的聲明》,對此我司嚴正聲明如下:
1、我司沒有發(fā)布過《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北京紅牛、天絲公司合同糾紛案的聲明》,網絡傳播的內容均為個人自媒體賬號發(fā)布的截圖,純屬別有用心之人以自媒體賬號盜用我司名義的違法行為。部分截圖上顯示的我司印章圖樣上帶有一串數字,顯然該印章圖樣不是我司公章,而只是電子公章,目前我司已對前任法定代表人申領的電子印章予以作廢處理。我司對前述違法盜用我司名義及電子印章的行為保留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2、關于我司于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有效期為50年的《協(xié)議書》(簡稱《50年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是我司當時法定代表人李若明先生代表我司簽署(見附件一),該協(xié)議真實、合法、有效。該協(xié)議是各方關于紅牛飲料經營權的約定,與我司是否為該公司股東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三十年來,我司自始一直在遵守該協(xié)議約定從未生產紅牛飲料,并且我司從未同意泰國天絲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系列產品。為澄明事實真相,現將保存在我司的當時簽約的照片及底片附后(見附件二)。
3、我司是《50年協(xié)議書》的簽約方,承擔該協(xié)議義務的同時也享有該協(xié)議權利。別有用心之人打著我司旗號聲明放棄我司依合同享有的合法權利,嚴重損害我司權益,同時也損害我司全體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利益,相關責任人應賠償由此給我司、我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中國青年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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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丹